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防烟分区内任意一点与近的自然排烟窗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并在设计时确保排烟系统中的每一个构成部分位置合理、衔接恰当。消防排烟风机是机械排烟系统中用于排除烟气的固定式电动装置。在建筑物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排烟风机一般可采用离心风机、排烟的混流风机或轴流风机,也有采用风机箱或屋顶式风机。而多层建筑中所需开口面积应根据规范直接规定或者根据排烟量和开口处风速计算得出,当实际开口面积不满足时,也要采用机械排烟。排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当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哪些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构成的储烟仓内;
2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近的边际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打开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打开设备;
4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分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5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大排烟量,大排烟量应按照本标准第5.2.12条的规则计算断定。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